五、协同机制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审计移送处理配合机制,积极落实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对有关问题及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及时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六、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2:
徐汇区审计整改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有效性、规范性,及时反映整改情况,促进各部门(单位)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0〕 号)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分工
区审计局要定期汇总并向区政府报告相关的审计结果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各接受审计的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并主动向区审计局报告。各职能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等信息,共同督促整改工作的落实。
二、被审计单位审计报告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
总体要求: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单位)在收到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后,要对反映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区政府关于相关问题的整改要求认真研究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1.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对审前自查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改结果;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中反映查出的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事项;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
2.接受审计的各部门(单位)要在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生效之日起90日内,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结果;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限期整改和处理的计划等。
3.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要求,对各部门(单位)的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