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在向区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审计整改结果报告的同时,一并抄送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委组织部)。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报告审计整改处理结果
1.区审计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并按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区政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
2.区审计局每年向区政府报告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并按区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整改工作。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整改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年度审计整改工作的基本情况,整改的主要内容,整改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等。
3.区审计局定期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并向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报告;涉及经济责任审计的整改情况,要定期向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被审计单位拒绝执行审计决定、拖延整改工作的行为以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或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报告。
4.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区审计局制发的《提请协助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职能分工配合处理,将督促、指导整改的有关问题及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区审计局。
四、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3:
徐汇区审计整改督查制度
为确保区领导关于审计事项批示的贯彻落实,督促责任部门加快整改,及时上报落实情况,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0〕 号)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职责要求
区府办、监察局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审计整改跟踪督办工作,督促责任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措施。其他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予以积极配合。
二、立项下达
区府办、监察局收到区领导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后,下达《督查通知单》,要求责任单位按要求落实和办理并按时上报整改情况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