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促检查
区府办、监察局按《督查通知单》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促责任单位认真办理。对未按期办结的,发出《督查催办单》,限时要求责任单位报告进展情况。
四、办理报告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责任,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要对办理结果报告严格审核,签发后报区府办、监察局。
区府办、监察局对责任单位上报的书面报告,按“事实清楚、整改到位、结果明确”等要求审核后,上报有关区领导。凡情况不明、结果不清的,退回责任单位重新办理。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续办报告。
五、时间要求
责任单位的办理时间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61号)的有关规定和区政府督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执行。对领导要求迅速有反馈的批示,视实际情况进行办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责任单位要及时向区府办、监察局报告延期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
六、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4:
徐汇区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为了确保审计整改落到实处,及时反映审计整改的实效,促进审计成果的有效运用,根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10〕 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区审计局按照相关要求对所有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审计项目开展审计整改跟踪检查,范围包括: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企业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审计、绩效审计等。
二、跟踪检查内容
1.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