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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0修正)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车主应当向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县(市)范围内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向县(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全市统一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第十五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自收到企业、车主、驾驶员的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核准的发给许可凭证;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持市客运出租汽车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车辆牌照等手续。

  第十七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以及兼并、合并、分立等事宜,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的经营资格和驾驶员的准驾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和营运。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车主和驾驶员年审不合格或者逾期一个月不参加审验或者补审不合格的,注销其客运出租经营资格或者客运出租汽车准驾资格。

第三章 营运管理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制、职业道德教育,为车主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客运管理、车辆检验、安全行车、投诉受理、客运票据、服务规程、驾驶员守则等规章制度和台帐,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的营运协调,按时报送营运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的车型、颜色、专用牌号、标志灯和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安装安全防范设施、空车显示标志和合格的记价器,在明显部位设置监督卡、监督电话号码和运价标签,并保持车辆性能、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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