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
(2003年8月2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章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六章 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各级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县(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六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