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八条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一)城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有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各专业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各专业单位和部门编制,经论证、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涉及国家或者省级区域布局的国道、交通运输场站、铁路场站线路等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委审批。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建设规划报批时应当附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查意见。
县(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