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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修正)


  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需作修改和调整的,按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

  第十三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

  第十四条 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集中建设。改建区内原有房屋不得扩建,危旧房屋可以维修。

  旧区改建、新建的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拆除遗留的建筑物、构筑物。

  城市新区开发和各类开发区建设应当确定开发区规模,利用城市各项公共设施,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 按照城市规划建成的地区,未经规划调整,不得插建、改建和扩建。

  第十六条 旧区改建工程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开发建设用地的总量,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提前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计划。

  第十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和文物古迹。

第四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使用性质、用地位置和界限应当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和地方产业政策扶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或者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同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依据规划设计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并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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