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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市规划条例(2010修正)


  建设单位持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资料,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办结用地手续;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者规划要求的,应当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土地进行规划审查,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公开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需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接受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如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应当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村庄的改造和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公益设施、村办企业和村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向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未编制建设规划的村庄不得申请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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