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专用绿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公共活动场地、水源地、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卫生机构用地、体育场地、学校用地等现有和规划的专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供电走廊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代征公共用地。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临时用地的单位,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或者转让,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期限为一年,确需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由使用者负责拆除一切临时设施。
第五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设置市场、广告宣传设施、画廊、雕塑、建筑小品以及房屋外立面装修等工程,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市行政区内跨县、区的市政交通、管线工程设施应当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综合考虑区位环境、相邻关系、道路交通影响、市政设施配套、城市景观等因素,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和大型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通过公开招标产生,由专家论证产生主选和副选两个方案,并进行公示,征求市民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有关批准文件和权属证明资料提出建设申请,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二)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