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据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报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小型建设工程可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直接编制施工图。
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有效期为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准内容申请办理工程招投标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重新审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十二个月内建设工程未完工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建设工程停建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开工或者未完工的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作出变更设计的决定:
(一)城市规划或者城市规划设计规范已依法变更,需改变该用地性质或者设计要求的;
(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发现文物、古迹等需要作特殊保护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因素的。
决定变更设计内容的建设工程,应组织专门论证,并及时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建设单位对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变更设计决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居住小区整体竣工后,由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综合规划验收。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审批。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申报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程序审批。临时性房屋的层数不得超过一层,高度不得超过四米。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