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30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求职就业
第四章 招用人员
第五章 职业介绍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机构开展活动和对劳动就业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第四条 市劳动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就业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劳动就业有关的管理工作。
劳动就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劳动就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经费保障。
第七条 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条件,开发就业岗位,扩大就业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