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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执法检查程序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分行)
  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

  ()检立字[  ]第  号

执法检查立项申请内容

项目名称

 

立项依据

 

检查依据

 

被检查人

 

 

检查内容

 

检查期限

 

检查方式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检查组成员

组长:

主查人:

其他成员:

备注

 

申请部门

部门负责人意见

 

审批人

行领导审批意见

 


  备注:此表一式两份,其中:审批人一份、检查部门一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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