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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资产质量指标:包括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认可资产率、应收账款比率、净资本与风险准备比率、净资本与净资产比率6个指标,主要反映企业所占用经济资源的利用效率、资产管理水平与资产的安全性。

  (四)偿付能力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资产负债率5个指标,主要反映企业的债务负担水平、偿债能力及其面临的债务风险。

  第九条 金融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向市金融服务办报送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及其调整情况。

  市金融服务办根据金融企业提供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及其调整情况、加减分事项及财政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值等,对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报市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并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十条 金融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的指标、权重、评价基础数据与调整、评价标准、评价计分、评价结果等,按照《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及《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性金融投资集团等综合类金融企业的年度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是对董事会任期内企业经营业绩的全面考核,以三年行动计划为依据,以年度绩效评价为基础,通过对股东价值、竞争优势、战略与创新三方面进行考核,按照50%:30%:20%的权重加权计算考核得分。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评价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相对应,与会计年度相衔接,一般每三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 股东价值考核主要围绕出资人的基本要求,以企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基础,考察企业改进资产营运质量、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的情况。

  第十五条 竞争优势考核主要围绕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行业影响力,从资产规模、行业排名、市场份额、经营效率、业务结构、品牌价值、风险控制等方面考察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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