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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二)市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出售应当按规定进行审计、评估,并进入规定的产权交易场所交易;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或出售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市属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与评估的相关手续按国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投融资与资产处置

  (一)市属金融企业投融资和资产处置应符合本市金融国资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二)市属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循内部决策程序制定和执行投融资计划,完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决策程序,防止盲目投资,重大投融资项目应及时向市金融服务办报告。

  (三)市属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不实资产和不良资产的核销须遵循国家有关规定,报市金融服务办审核后办理。

  第十一条 改制重组

  (一)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要遵循市场化、开放性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审计、评估、产权交易等程序。

  (二)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并考虑职工利益。

  (三)市属金融企业改制重组方案应报市金融服务办同意后按规定实施,涉及本市金融发展战略的重大改制重组,须经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二条 法人治理

  (一)市属金融企业应不断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法人治理机制。国有股东通过法定程序委派董事、监事,加强对董事、监事的管理,并根据企业的需要推荐独立董事和外派监事。

  (二)市属金融企业董事会对企业经营层要建立“选任、监督、奖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逐步实施市场化配置和契约化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任期目标、考核办法、薪酬标准、违约责任等。

  第十三条 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

  (一)市金融服务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市属金融企业任期和年度业绩考核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市属金融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市金融服务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激励约束相结合、权责利相统一的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对组织配置和市场化配置的领导人员薪酬实行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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