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0〕45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关于规范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9月15日区政府专题会议和2010年9月20日第31次区委常委(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规范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基本原则为决策民主、程序合法、投资高效、监管到位。
第二条 镇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公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代建制,建立“统一决策、分工负责、规范高效、强化监督”的运行机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实施。
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
(三)镇政府投资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及市政配套建设费)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
第三条 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包括镇政府预算内,预算外,镇政府统借统还的借款。
第二章 项目实施程序
第四条 镇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 应该按照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