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镇政府投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政府采购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镇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立项前应征询区政府意见,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前期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初步设计(可研)批准后,着手编制概算并报区政府,经区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如需评审按照《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程序的通知》(顺政发〔2009〕62号)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七条 实施且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一)镇政府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5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
对经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方式等作出改变的,镇政府应当到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镇政府对政府投资项目负责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投资,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对镇政府投资项目履行投资项目组织管理职责,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稽查;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沟通项目管理信息,通报项目进展情况;了解、掌握并及时上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
第十条 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对镇政府拟实施项目的规划、土地利用、招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事项按各自职责予以办理并检查备案。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实施事前评审、事后决算及政府采购。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对镇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区监察局负责对镇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