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条 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被经营性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录用,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务协议,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给予组织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48%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5条 新创业组织。被当年新开办的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录用,签订1年及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8个月。
二、针对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静安户籍特殊人员
第6条 对就业愿望强烈,实际生活特别困难,但不满足连续失业6个月条件的静安户籍大龄失业、协保人员(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认定为“大龄就业特殊困难人员”。此类人员实现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标准给予各类补贴。
三、针对积极求职失业青年
第7条 职业技能培训。静安户籍青年参加政府补贴培训,鉴定考试后根据课时折算,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的60%。鉴定合格青年另给予一次性每人400元补贴。
第8条 职业见习。静安户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在见习期内除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给予见习基地带教老师每人每月50元带教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给予对应见习基地一次性每人400元-800元奖励,非静安户籍青年给予对应见习基地一次性每人200元奖励。
第9条 “培训+见习+就业”机制。给予参与机制运作的培训机构、见习基地、企业特殊补贴。培训鉴定后经核算亏本的班级,给予补贴人数不超过5人的培训费补贴。静安户籍青年见习期满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给予对应见习基地一次性每人500元奖励。企业与青年签订1年及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