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条 “拜师带徒”计划。针对有基础有意向的静安户籍青年,实施6个月以内的职业技能“拜师带徒”计划。给予参加计划的青年每人每月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的60%。给予师傅每月300元带教费补贴。经过带教青年实现就业的,分别给予青年和师傅一次性每人500元奖励。
第11条 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鼓励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具有公益责任心,能够提供适应青年就业岗位的企业,申请命名为“静安青年就业基地”。“静安青年就业基地”每安置1名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的静安户籍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地按照上海市职工当年月社会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全额补贴,期限1年。
第12条 社会组织录用。鼓励在区社团局登记的助老助残类公益性社会组织、各街道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录用静安户籍青年,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岗位补贴和上海市职工当年月最低工资48%的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2年。
第13条 购买中介成果。鼓励人才服务和职业介绍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就业服务。对免费介绍静安户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除外),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含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向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成果。
四、针对意向创业青年
第14条 创业见习。意向创业青年在经认定的静安创业见习基地参加创业见习,参照青年职业见习补贴政策,给予市级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带教静安户籍青年的,另给予基地一次性每人1000元带教费补贴,给予见习学员每人每月500元生活费补贴。见习学员6个月内在静安区创业成功的,给予创业见习基地一次性每人8000元奖励。
第15条 各类园区创业预孵化。静安区域内的各类园区,开辟与高校联合的“大学生创业实训基地”,为特定的意向创业学生提供免租金的场地支持,同时开业指导专家志愿者提供“预孵化”指导服务的,按园区市场化房租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