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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动态维护工作规定(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人口基础信息工作(80分)

  1、实有人口信息采集(40分)

  (1)来沪人员信息采集率(20分)

  从每个街道抽取评估的居民区内,检查10名以上来沪人员,作为居住证工作的评估。居住证件办证率达到90%的为10分,持有效居住证件比例达到90%为10分。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

  (2)人在户不在信息采集率(10分)

  从每个街道抽取评估的居民区内,检查10名人在户不在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率达到95%的,为10分,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

  (3)境外人员信息采集率(10分)

  从每个街道抽取评估的居民区内,检查10名境外人员。信息采集登记率、准确率达到98%的,为10分,每上升或下降一个百分点加或扣1分。

  2、实有人口信息录入(40分)

  (1)实有人口信息录入率(20分)

  对上述抽取的来沪人员信息、人在户不在信息、境外人员信息,登录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查询,信息录入率达100%的为2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人口信息在采集后二个工作日内录入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境外人员录入派综系统),不足二个工作日不扣分。

  (2)实有人口信息数据录入准确率(10分)

  对上述抽取的来沪人员信息、人在户不在信息、境外人员信息,登录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查询,信息录入正确率达100%的为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3)实有人口信息注销率(10分)

  对上述抽取的来沪人员信息、人在户不在信息、境外人员信息,登录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进行查询,信息注销率达100%的为1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第二,房屋信息采集率、登记率、录入率(20分)

  房屋信息采集率、登记率、录入率达100%的为20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20分为止。

  四、奖惩措施

  1、各街道“两个实有”工作评估结果,计入公安静安分局对各派出所目标管理考核总分;各居民区“两个实有”工作评估结果,计入派出所对该社区民警目标管理考核总分。

  2、每季度评估一次,对信息维护成绩前六名及后三名的居民区所属街道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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