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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动态维护工作规定(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沪人员信息应在街道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录入上海市居住证信息系统;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人员信息应录入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境外人员信息应录入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实有房屋信息应录入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

  六、信息动态维护标准

  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应做到全面采集,并确保信息准确、动态鲜活。

  (一)来沪人员

  --来沪人员信息登记率。居住证信息系统登记来沪人员信息与辖区居住来沪人员情况一致。

  信息项目。《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来沪人员)》项目,包括来沪人员基本信息、照片、居住状况、就业信息、婚姻信息、未成年人监护人信息等。

  期限。对已办理居住证件的来沪人员,在证件有效期限内不少于1次进行信息核对;对未办理居住证件或已过证件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其中14周岁(不含)以下和55周岁(含)以上人员每3个月内不少于1次进行信息核对,14周岁(含)至55周岁(不含)人员每月不少于1次信息核对。

  (二)人户分离人员

  --人户分离人员信息登记率。房屋(人口)基础信息系统采集的人户分离人员信息与辖区实际居住人户分离人员情况一致。

  信息项目。《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本市人在户不在人员)》项目,包括人户分离人员基本信息、与房主关系、分离原因等。

  期限。每3个月不少于1次信息核对。

  (三)境外人员

  --境外人员信息登记率。公安派出所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信息与辖区居住境外人员情况一致。

  信息项目。《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于境外人员)》项目,包括境外人员基本信息、证件类型、来华(大陆)事由、入境时间、居住状况等。

  期限。登记有效期内不少于1次信息核对。

  (四)实有房屋

  --实有房屋信息采集率。房屋(人口)基础信息系统采集的居住房屋信息与辖区实有居住房屋情况一致。

  信息项目。《居住房屋信息采集表》项目,包括房屋地址、个人房和单位房分类。

  期限。对出租房屋每月不少于1次信息核对;对无人居住房屋每3个月不少于1次信息核对。

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质量核查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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