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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管理工作评估办法(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动态维护工作规定(试行)》、《静安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巩固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全覆盖工作成效,建立长效、常态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准确、动态鲜活,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标准

  实有人口、实有房屋信息必须做到全面采集,并确保信息准确、动态鲜活。

  (一)来沪人员

  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均要到居住地所在街道设立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窗口,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

  1、工作目标

  --来沪人员持居住证件有效率。要求达到90%以上。

  --来沪人员信息登记率。居住证信息系统和区来沪人员信息应用系统的来沪人员信息登记,必须与居住在辖区内的来沪人员情况相一致;登记率要求达到95%以上。

  --来沪人员信息项目正确率。按照《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来沪人员)》上的项目要求,静态项目的正确率达到100%;其他项目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

  --来沪人员信息注销率。来沪人员信息注销率达到100%。(在一个月之内离开的人员除外)

  --按时、正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并对一些相关的基础台帐,按照规定要求装订成册。

  2、具体要求

  (1)对已办理居住证件的来沪人员,在有效期内不少于一次上门进行信息核对;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有效期的延长手续。

  (2)对已过证件有效期的来沪人员,应督促续办。

  其中:对14周岁(不含)以下和55周岁(含)以上人员每三个月内不少于一次进行信息核对;对14周岁(含)至55周岁(不含)的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信息核对。

  (3)对未办理居住证件的来沪人员,必须及时上门进行信息采集、在上网核对真实身份后,作为不办理居住证件登记的来沪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信息核对,并按规定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上进行延期操作。

  (二)人户分离人员

  1、工作目标

  --人户分离人员信息登记率。房屋(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系统的人户分离人员信息与辖区实际居住人员情况一致。

  2、具体要求

  (1)信息项目。按照《居住人员信息采集表》(适用于本市人在户不在人员)项目要求,包括人户分离人员基本信息、与房主关系、分离原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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