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在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不予补助。
(九)拆迁人可在拆迁实施方案中制定促进拆迁工作的奖励和补助政策,明确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享受奖励和补助,在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被拆迁人不享受奖励和补助。奖励和补助的实施方案应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严格拆迁安置标准,保障安置人口住房
(十)严格按照市政府“三定三限三结合”有关规定建设安置房,依照相关政策对被拆迁安置人口予以安置。
(十一)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确认:
1.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
2.在昌平区行政区域内未享受过拆迁安置;
3.在拆迁范围内有宅基地和房屋;
4.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凡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一律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通告之日后,将户口迁入拆迁范围内的,不列为被拆迁安置人口。
(十二)被拆迁安置人口自愿放弃购买安置房屋的,可按拆迁项目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六、严格履行职责,创新工作模式
(十三)拆迁人要做好动迁工作,对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仍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可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可依法实施强制搬迁。
(十四)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拆迁服务机构。
1.区政府每年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确认,集中选定年度拆迁服务备选单位。
2.拆迁人在备选单位中按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通过评审、公示确定拆迁项目服务单位。
3.拆迁人必须与确定的项目服务单位签订合同,要确定费用总额,明确责任义务和违约追责条款。合同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后方可生效。
(十五)创新补偿安置方式,鼓励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原住房或宅基地情况实行房屋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