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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负责对全区的人防工程进行监控和监督。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

  1.健全本级人防部门办事机构,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安排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防工程管理工作,并与区民防局签订《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2.负责对使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应急抢险预案,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

  3.参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使用情况,并建立检查工作台帐,及时掌握人防工程管理使用的动态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采取相应必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违法使用人防工程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5.协调并监督区民防局和安全生产、公安、消防、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人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章 利用管理

  第五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利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为民服务的方针,贯彻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妨碍人防工程管理工作或危害人防工程的使用安全。

  第六条 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危害其安全和防空效能。

  第七条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注册资金一般不得低于50万元;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专业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使用人防工程需提交如下材料:

  1.《使用人防工程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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