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
(闸府办发〔2010〕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闸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闸北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及时发现并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实施安全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和彭浦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街道、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委托,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和协助处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监督检查原则)
贯彻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督促企事业单位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主动提供便于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政策咨询或专业技术建议。
坚持督促整改为主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对于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完成整改消除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隐患的企事业单位,经督促后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条 (分级分类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