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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闸府发〔2010〕20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经区十四届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将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工作效率,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事故责任,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和《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主要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区总值班室接报后通知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
  (二)确定事故性质,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三)事故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相关证据采集;
  (四)指导协调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六)执行区政府批复,相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七)事故调查处理材料整理归档。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流程详见附件。
  第四条 根据事故不同情况,调查人员由调查组组长从调查组成员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中指定。
  在事故调查期间,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选派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完成事故调查组组长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调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是事故当事人或其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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