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与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 调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七条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的回避,由区政府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事故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它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在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向被调查人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事故调查的基本方式是询问证人、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调取书证材料、现场检查、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可以到证人的单位或住所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通知证人到事故调查组指定的地方提供证言。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逐个进行。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询问证人前,应当了解证人的身份以及与事故案件之间的关系,在询问时必须如实记录证人的证言,并制作询问笔录。
询问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要求证人对询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章,并在笔录末页书写“以上数页笔录已阅,情况属实”,证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应在修改处签名确认,但修改的文字不得覆盖原来记录的文字。
第十三条 调查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或申辩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并向当事人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调查人员必须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
陈述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要求当事人对陈述笔录确认无误后签章并在笔录末页书写“以上数页笔录已阅,情况属实”。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并应在修改处签名确认,但修改的文字不得覆盖原来记录的文字。
第十四条 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由指定执法部门开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或《抽样取证通知书》。调查人员应当会同当事人对涉及物品当场查点清楚并开具物品清单,要求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字。当事人拒盖章或签字的,调查人员应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