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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安全监管局《闸北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应当依法返还原物所有人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及内容的照片或录像。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的书证材料,应当由书证提供人确认无误后盖章或签字。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取得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是复制件,并由复印件提供人盖章或签字确认与原件内容无异。
  第十六条 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或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盖章或签字。
  第十七条 事故现场勘验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发生时的情况,发现和收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线索,为研究分析事故原因、判断事故类别、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及范围而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的两名以上调查人员负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亲自到场指挥现场勘验工作。
  参与现场勘验的调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勘验规则的要求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对重大事故的现场,应当拍摄录像。
  第十九条 为了查明事故真相,解决事故原因分析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经事故调查组组长的批准,应当委托或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普通机械电气设备的委托鉴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承办;
  特种设备的委托鉴定由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承办;
  建筑施工机械设备的委托鉴定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承办;
  确定事故受害人致死原因的委托鉴定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承办;
  其它事项的委托鉴定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在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中指定承办单位。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为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机构送交有关材料、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调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完善或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经事故调查组组长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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