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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执行时限:免租、零费、列支补助、就业定补政策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

  政策执行标准:

  1、免租政策由满足条件的企业申请,园区管委会认定,所免租金由园区承担;零费政策由企业申请,管委会认可后报各地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园区管委会制定;

  2、列支补助政策由企业年初申报前一年应享受的补助金额,经逐级审查后,由省、州(市)、县(市、区)同级财政列支并相应补助;

  3、就业定补政策由企业年初申报前一年应享受的补助金额,经逐级审查后,省、州(市)、园区财政分别按50%、30%和20%进行补助,就业定补政策针对入驻标准厂房企业新招收的云南籍员工进行定补,原有员工不再进行补助。

  四、享受政策的申报程序

  (一)申请省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由建设投资主体向园区管委会或县市区经济局提出申请,经各县市区经济局、财政局初审后,由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部门联文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省工信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申请项目审查报批并下达省级财政扶持资金。补助资金通过园区所在地财政部门直接下达到园区管委会,由管委会根据投资主体的投资额度进行分补。

  (二)企业入驻标准厂房申请享受免租、零费政策的具体程序,由各园区管委会制定;入驻标准厂房申请享受列支补助、就业定补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企业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市区经济局申报,各县市区经济局、财政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各州市工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认可,并由各州市工信委(经委)、财政部门联文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最终认定。经省级部门联合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及园区管委会根据省级认定意见按年度给予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要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带来的有利时机,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申报企业各项情况,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则终止各项优惠政策执行,并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二)各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定位和布局,结合实际,探索“订单”模式建设标准厂房。管委会要及时主动与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拟入园企业沟通行业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统一规划设计、多元融资、分批建设标准厂房。申请省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厂房,尽量采购省内钢材等建筑材料。标准厂房建设过程中,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在建标准厂房的监管、协调,认真组织验收,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保证建设质量和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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