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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受理审查程序的通知


  (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四)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 2月3日对《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登记(云府登676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以第1号公告对《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公告。

  三、办理行政审批应具备的条件

  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

  (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

  (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

  (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

  (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

  (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

  (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

  1.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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