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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沪松府办[20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八日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置本区各类突发燃气事故,提高本区燃气行业防灾减灾和处置突发燃气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快速反应,协调配合;依靠科技,科学评估。、
  1.5 事故分级
  1.5.1本预案所称的燃气事故,指燃气(含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在生产、输配、运输、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事故,包括燃气安全运行和管理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故衍生的燃气事故。
  1.5.2按照燃气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突发燃气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
  ①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
  ②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Ⅰ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Ⅱ级(重大)燃气事故:
  ①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②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Ⅱ级(重大)燃气事故的,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
  ①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②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
  ③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造成下列情况之一且未达到为Ⅲ级(较大)燃气事故,为Ⅳ级(一般)燃气事故:
  ①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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