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Ⅰ级(红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红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7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的。
(2)Ⅱ级(橙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Ⅱ级(橙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橙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24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的。
(3)Ⅲ级(黄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Ⅲ级(黄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高温、寒潮、台风、暴雨、大风、道路结冰、地震、地质灾害等黄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12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的。
(4)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Ⅳ级(蓝色)预警信号:
①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寒潮、台风、暴雨、大风、地震、地质灾害等蓝色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区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②由于建设施工、其它区域事故处置、非常态时期特殊工作等原因,可能造成1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8小时以上的;
③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的。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建设交通委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松江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监督管理措施,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和其它方式进行。
3.3.3预警级别调整
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
3.3.4预警响应行动
进入燃气事故预警期后,区应急联动中心、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有关街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可采取以下预警响应行动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1)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2)提高供气能力,做好动用应急气源的准备;
(3)必要时,与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协调供应我区天然气调度、供应;
(4)加强燃气管网的巡检,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
(5)视情准备或直接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
(6)组织相关应急人员、专家、队伍、装备器材等进入待命状态;
(7)视情调集所需物资和器材;
(8)组织有关单位采取其它有针对性的措施。
4.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有关单位、所在社区和市民一旦掌握和发现燃气隐患或燃气事故,应及时通过报警电话(110或119)或本区燃气应急电话57815999报警。
4.1.2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各燃气企业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应立即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或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报告。
4.1.3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应急联动中心接到燃气事故报警后,应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生燃气事故,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在1小时内分别向区应急办、市燃气处、市建设交通委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区应急办向市应急办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有特别重大、特殊情况信息的,必须立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