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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4.2 即时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和所在社区应立即组织有关应急力量开展必要的人员疏散和自救互救行动,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采取相关措施及时排除故障,防止事态扩大。
  4.3 先期处置
  4.3.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协同区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采取必要措施,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确定事故等级,同时按程序规定,通知有关责任部门。当其发展态势或衍生事故灾害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或区应急联动中心应及时报请区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处置规程以及应急等级和范围的建议。
  4.3.2区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应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4.4 应急响应
  4.4.1分级响应
  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Ⅰ、Ⅱ、Ⅲ、Ⅳ)四级。
  4.4.1.1 Ⅰ、Ⅱ级(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燃气事故,根据上海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部,启动Ⅰ、Ⅱ级响应,各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应急力量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灾、抢救伤员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及时将燃气事故及处置情况上报区政府、上海市政府。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与保障工作。
  4.4.1.2 Ⅲ、Ⅳ级(较大、一般事故)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燃气事故,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有关管理机构决定响应等级,启动Ⅲ、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相应等级响应人员迅速到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全力以赴,按照各自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灾、抢救伤员和维持现场秩序等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政府、市建设交通委;超出应急处置能力的,及时上报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4.4.2各级主要响应人员
一般燃气事故(Ⅳ级)
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领导;2、区公安、消防、安监、质监、建交委、卫生、民防等部门分管领导;3、镇(街道、园区管委会)政府分管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负责人。
较大燃气事故(Ⅲ级)
1、区政府分管区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部门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重大燃气事故(Ⅱ级)
1、区政府分管区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Ⅰ级)
1、区政府的主要领导;2、区建交委、公安、消防、安监、卫生、民防等应急联动单位主要领导;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4、相关燃气企业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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