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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级响应人员可根据事故发展态势作必要的调整,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力、有序、高效进行。
  4.4.3响应等级的调整
  各类燃气事故的实际级别与响应等级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响应等级一般由低向高递升,出现紧急情况和严重态势时可直接提高响应等级。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日和敏感时期,其事故应急处置的响应等级视情况相应提高。
  4.5 现场指挥和协调
  4.5.1燃气事故发生后,区建设交通委、区应急联动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企业视情组成现场指挥部,在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组织各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相关专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要根据职责权限,确定供气安全保障、应急抢险、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信息发布等现场处置责任单位,并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上级报告,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4.5.2主要响应措施
  (1)指挥、协调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设置事故警戒区域,对有关场所采取封闭,隔离或限制作用等必要措施,维持现场治安与交通秩序;落实事故现场周边防火、防静电等安全防范措施;迅速或切断危险链,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实施人员伤亡的生命救助和应急抢险。
  (3)做好现场调查、评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放大效应”和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街镇、园区管委会组织治安、交通保障,视情做好人员疏散、撤离和安置工作,对受停气、降压等影响的用户进行告知和宣传,稳定市民情绪;
  (5)根据事故情况,做好燃气应急调度,视情采取临时供气措施;
  (6)尽快恢复社区正常秩序,力争做到应急处置、恢复及善后工作同时进行;
  (7)及时掌握应急处置重要情况,按有关规定(时限、程序、形式、内容)向上级部门报告,遇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
  (8)组织其它现场应急处置行动。
  4.5.3本区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救援和提供保障。各应急处置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5.4燃气专业抢险现场指挥由相关燃气企业领导担任,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燃气设施、设备的应急处置,同时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指挥。燃气企业要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指令采取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措施,并做好宣传和告知工作。
  4.6 安全防护
  4.6.1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急抢修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现场抢修所必须的器材设备(防爆工具、通信、照明、可燃气体检测器、空气呼吸器等防毒自救和其它个体防护用品)。备品、备件、设施必须定期维护,确保状态完好。
  4.6.2燃气企业及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现场处置时,应首先掌握事故发生的地点、部位、原因和影响范围,按照预案要求,落实抢修和控制事态发展的安全措施,防止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事态扩大。
  4.7 信息共享和处理
  4.7.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立和完善互联共享的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系统,明确信息的采集范围、内容、报送方法传输反馈程序等要求,满足应急处置需要。
  4.7.2实施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时,燃气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信息,及时报告事故现场进展情况;各联动单位负责应急处置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区应急联动中心报告;事发地区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员伤亡、物损情况等信息的收集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7.3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跟踪和掌握燃气事故的处置情况、发展趋势及善后处置等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区政府。
  4.8 信息发布
  区政府新闻办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燃气事故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要配合区政府新闻办做好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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