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应急结束
4.9.1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完成,次生、衍生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9.2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临时应急指挥部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区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9.3一般或较大燃气事故由发布启动预案的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发布启动预案的临时应急指挥部或区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区应急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1.1善后工作组。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受灾后果,视情成立善后工作组。一般燃气事故,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组成,负责人由事发地政府指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区政府公安、住房保障、民政、信访等有关政府部门,事发地政府,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保险监管机构等单位或部门组成,负责人由区政府指定。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伤亡人员的救治与安抚;受损情况的收集、汇总,以及评估、鉴定、维修工作;信访接待工作。
5.1.2现场清理
燃气事故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后的现场清理。如发现事故造成水管爆裂、断电、环境污染等,应立即通知供水、供电和环保等部门组织抢修。供气单位负责落实供气恢复,以及公众与相关单位的告知和安全宣传,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5.1.3受损评估与鉴定
善后工作组及时统计、核实燃气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评估所造成的损失和开展应急处置的综合情况,形成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及时上报。
5.1.4救济与安抚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民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事发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实施救济救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根据各自章程,对受灾人员进行救济和救助。
5.1.5保险
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
5.2 事故调查与评估
5.2.1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安(消防支队)、安监、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调查,或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对突发燃气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开展事故调查,提出燃气事故调查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的调查,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5.2.2事故调查一般首先由公安(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初步调查。人为故意造成的燃气事故,由公安部门按刑事案件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非人为故意造成的燃气事故,公安部门移交事故调查小组按燃气事故调查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5.2.3一般燃气事故的调查,造成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从业人员伤亡的燃气事故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其他燃气事故由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牵头组织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燃气企业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要求,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燃气事故的信息管理,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提供决策依据。
6.1.2相关联动单位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和技术信息资料,必要时派出专家指导,协助现场抢险救援。
6.2 队伍保障
6.2.1燃气企业应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松江燃气公司不少于40人,其他燃气企业不少于10人),担任指挥的人员应具有组织协调能力,并熟悉相关预案;从事燃气应急处置的人员须经业务技术培训,具备燃气行业安全、防护、抢险等相关知识和技能;松江燃气公司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全区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当其他燃气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在燃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配合其他企业开展应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