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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江区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6.2.2燃气企业要与本市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队伍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确保应急救援渠道的畅通和应急救援队伍快速反应,以利应急处置时有效协同配合。
  6.2.3民防、供水、供电、通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相关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3 物资保障
  6.3.1燃气企业应按照本预案或有关规定,配备车辆、通信联络等必须的应急设施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对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物资及情况必须掌握,建立物资清单,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建立应急物资的维护、保养、报废、补充、报告和调用等制度。依托市、区各级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物资应急及时供应。
  6.4 治安保障
  6.4.1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警力、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及时疏散群众,维持社会秩序,并对重要场所、目标和设施加强警卫。
  6.4.2区公安分局负责燃气事故处置中的治安保障,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予以协助配合。居委会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
  6.5 经费保障
  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6.6 技术支撑
  6.6.1燃气企业应积极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建立并逐步完善燃气管网的地下信息系统(GI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和实时数据监控系统(SCADA);不断完善燃气泄漏报警、火灾报警和联动切断等安全预警系统,提高燃气设施、设备、系统的可靠性,为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保障。
  6.6.2依托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及各方面专家,建立燃气应急科学论证和决策咨询机制,为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培训
  7.1.1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应依据《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安全用气宣传与培训的组织管理。
  7.1.2各街镇和社区组织应将“燃气安全”纳入社区安全的工作内容,做好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使用燃气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企事业单位、群众的燃气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燃气事故的发生。
  7.1.3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加强和扩大燃气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和覆盖面,采用各种形式引导市民关注“燃气安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和应急防护的意识与能力。
  7.1.4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将燃气安全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学校和劳动就业前的培训内容。
  7.1.5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安全进社区”的宣传,不断提高燃气用户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用气知识;加强职工安全培训(应急抢险、自救互救等),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演练
  燃气企业应建立燃气事故应急演练制度,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应急抢修队伍始终处在预警状态;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
  区人民政府视情适时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数量概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名词定义
  ①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和燃气销售企业,其中燃气销售企业包括以管道输送、瓶装液化气、车用加气等方式经营燃气的企业;
  ②燃气供气站点:为用户供气的瓶组气化站、瓶装供应站(瓶装燃气换气点)、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等;
  ③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生产、储存、输配和供应燃气的站点、中高压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④燃气器具:是指使用燃气的炉灶、热水器、沸水器、取暖器、锅炉、空调器等器具。
  8.3 预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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