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以公开促整改,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原则
(一)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
(二)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审计整改结果属于《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规定的审计结果范畴的,应当遵守审计结果公开的有关规定。
二、内容
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屡禁不止的部门和单位;审计整改取得的实际成效和经验做法。
三、公开形式
(一)审计局通报和公告。区审计局每年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结果以及审计整改情况,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或通过《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三)区政府通报和公告。区审计局认为需要提请区政府进行通报及公告的,经区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途径和责任主体
(一)政府公报;
(二)《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
(三)区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
(四)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
公开按照“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需以区政府名义公开的,应经区政府批准,具体工作由区审计局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办理。
五、审计整改结果公开要求
审计整改结果的公开工作除应当遵守审计结果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要求和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区审计局制作审计整改报告等拟公开文书,要对事实和有关数据进行复核,确保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证据确凿。
(二)审计整改信息正式公开前,根据要求征求区政府办公室、区保密办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重要事项还应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意。
(三)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符的,以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区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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