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备选项目经批准后,可开展项目建议书的编报工作。
3、项目储备满3年,建设条件仍不成熟的项目淘汰出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投资计划管理)
(一)计划编制
1、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应从备选项目中选取,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对校舍维修、房屋维修、道路大中修、环境整治等参照基本建设管理的备选项目,可直接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并执行简易审批管理程序。
2、在每年12月份,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和工作重点,综合平衡政府投资需求,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建议,并报区政府审定,经区人代会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计划。
(二)计划执行与计划调整
1、计划执行。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计划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各项目单位每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推进情况,年终向区发展改革委报告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擅自开工。
2、计划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应及时申报调整,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编制年度调整计划。对当年度急需重点项目(包括当年市里下达的重大项目、区政府的重点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涉及资金较大的重大项目需报区人大同意),可以直接追加列为备选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增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审批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制度。项目基本审批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项目单位按照项目的功能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项目建议书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如有需要,区发展改革委可征询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必要性充分、控制性详规批复等规划土地条件落实、建设投资规模合理、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根据要求委托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多方案比选的基础上,提出使用区级建设财力的合理需求,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经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