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节能、项目风险、项目投资估算(包括项目前期综合成本)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许可、承诺、证明或评估意见。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包含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价等)。经评估,经济技术可行、投资估算合理,规划、土地、环保等许可手续完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资金安排)
(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会同区财政局和区国资委明确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和财力投资额度。
(二)项目前期研究费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对已安排前期费用,但未获批准或批准后又被取消的项目,所发生的前期研究费用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核销。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项目单位应按项目设计费金额,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和概算由项目单位按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并由区建设交通委和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审批。
凡上报初步设计概算部分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10%或500万元的,项目单位报区政府同意后,应调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设计单位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限额设计的原则,进行项目的施工图设计。
项目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循低碳、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同时,还必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简易审批管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对校舍维修、房屋维修、道路大中修、环境综合整治以及抢险救灾等参照基本建设管理项目,可实行简易审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