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维修项目,可按条线合并打包审批。项目概算需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确认。
(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经评估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确认。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审批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除应当符合国家党政机关办公楼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投融资)探索多元化的政府投资新模式,积极引入社会投资,推进政府投融资机制体制改革。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融资方案,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平衡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项目总投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进行控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概算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批准。概算调整超批准概算10%或500万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将项目建设情况、超投资原因等报概算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同意,方可办理概算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按规定审价;审价结束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或委托区建设交通委组织联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所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单位建立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档案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权登记)项目单位应以区财政局批准的财务竣工决算作为办理交付资产的依据,按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产权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稽察)对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区重大项目稽察办应当按照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进行稽察,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和相关的审计调查;对建设项目审价单位出具的相关审价报告进行核查;对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审计结果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招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招管办按监管职能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