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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后评价)对交付使用满一年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项目单位编写后评价自评报告,包括项目有关前期工作、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备案。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应由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果报区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单位应根据分工严格按有关规定抓好安全文明施工,控制好进度和质量,区建设交通委(区质监站)负责对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根据项目批复的要求,依法合规组织实施项目;并定期向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报告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规和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投资增加和引发质量问题的;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违反规定决算超概算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投资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审批的;
  (三)不按批准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执行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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