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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其他规定的,建议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法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办法的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办法》(闵府发[2006]8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市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1、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申报表
  2、项目库管理及备选项目建议编制流程图(略)
  3、政府投资计划编制及项目审批流程图(略)

  附件1:
  闵行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的

必要性和依据

拟建地址

用地规模

(公顷)

建设规模

(平方米)

建设内容

投资规模

(万元)

资金来源(其中市级/区级/国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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