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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引导基金投资方式以阶段参股为主。针对区域内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新能源、生物医药、先进装备、民用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等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也可以采用跟进投资方式。
  第八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在区内发起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阶段参股时,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0%,最高不得突破35%。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不担任普通合伙人,并在约定期限内(一般为5-7年)退出,且要求新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在闵行区注册。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将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资金,投资于注册在闵行区的创业企业。
  第九条 引导基金投资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引导基金总额的10%,要求所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坚持分散投资原则,并具体约定其投资单个项目的最高投资比例。
  第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国家和市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或项目,引导基金按一定比例与国家和市引导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共同进行投资。跟进投资时,如配套跟进国家、市引导基金所投资的项目,则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国家、市引导基金对该项目的投资额;如配套跟进市场化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的项目,最高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被跟投基金对该项目投资额的50%,并要求所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在闵行区注册。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决策与管理

  第十一条 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作为引导基金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区政府负责。基金理事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理事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国资委和区财政局等单位行政负责人任理事。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科委,主要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理事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由理事会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专业管理机构并委托其管理。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向理事会提出引导基金使用的具体方案,包括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方案及与其他投资机构合作采取跟进投资的方案等。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对受托管理机构提出的方案进行审议,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区国资委按照理事会批准的方案,履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有关规定及程序。

第五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根据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按事先约定或评估确定退出价格。引导基金参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年。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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