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开展法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积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干部,深入学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切实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推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进村入户,做到家喻户晓,营造依法调解仲裁农村承包经营纠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健全组织,依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体系。
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镇村调解、区级仲裁、法制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一)成立机构、完善机制
1.加强区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建设
根据《意见》要求,成立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主管区长担任,副主任分别由区农委主要领导和区经管站主要领导担任,并由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予以确认。委员由区政府及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法律和经济专业人员代表中产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区经管站下设仲裁秘书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日常工作职责。
2.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和仲裁员队伍建设
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建设。要在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中,选聘一批骨干力量组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队伍,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人员保障。区仲裁秘书处负责组建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庭,做好仲裁员的聘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以适应仲裁工作需要。区仲裁秘书处负责指导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3.镇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领导小组和调解工作办公室
各镇政府要成立农村承包经营纠纷调解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镇长担任,成员由镇经管站、司法所、信访办、林业站、水管站、农发中心、规划办、妇联、村干部、社员代表等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设在镇经管站,由镇经管站、司法所、合同员及有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验的人员组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办公室。职责是:负责受理本地区各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各种案件的调解工作及调解无效的案件上报区仲裁秘书处的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