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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区绩效办负责对绩效计划进行汇总和评审,经区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制定《区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并印发实施。
  第十七条 绩效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区绩效办依照《区政府绩效管理任务书》进行日常考核管理,落实月底自查、季度抽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等管理制度。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按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并加强本部门、本系统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专项考核部门要加强日常管理考核工作,督促被考核单位认真落实考核内容,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动态掌握被考核单位工作落实情况;每年年终,由区监察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绩效办、区信访办为牵头单位,会同其他专项考核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分别对履职效率、管理效能、服务效果、创新创优、安全稳定工作进行联合考核。

第四章 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及等次

  第二十条 各专项考核部门围绕“三效一创一稳定”14项指标开展绩效管理考核工作,考核采取百分制基础上追加获奖分的计分方法(详见附件3)。
  (一)履职效率(40分)。具体包括:部门职责落实(20分)、重点工作和专项工作(20分)等2项指标。由区监察局牵头,会同区绩效办、区编办等部门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履职效率、执纪执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二)管理效能(25分)。具体包括:思想政治工作(5分)、公务员队伍建设(5分)、依法行政工作(5分)、政风和效能建设(5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5分)等5项指标。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会同区政府办公室、区精神文明办、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效能进行绩效考核。
  (三)服务效果(10分)。具体包括:公众评价(5分)、协调配合(5分)等2项指标。由区绩效办负责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服务效果进行绩效考核。
  (四)安全稳定(25分)。具体包括:信访工作(5分)、安全生产工作(5分)、公共卫生工作(5分)、食品安全工作(5分)、公共安全工作(5分)等5项指标。由区信访办牵头,会同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卫生局、区食品办、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五)创新创优(加分上限5分)。由区绩效办负责对区级国家行政机关年度重大工作创新措施、成果及争创佳绩(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情况进行评定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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