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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区级国家行政机关绩效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绩效管理考核结果按最终得分进行排序,确定考核等次。对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各考核等次的标准为:
  (一)优秀: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单位授予“政绩突出单位”称号,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3;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单位授予“单项奖”,原则上不超过其余被考核单位数量的1/3(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工作业绩在北京市同行业中达到一流水平,但考核成绩未达到“政绩突出单位”标准的,授予“单项奖”)。
  (二)合格:除考核等次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单位以外,其余列为合格。
  (三)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
  1.因失职、渎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以区检察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2.年内发生火灾、交通、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安全责任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且经有关部门认定,实属经济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以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食品办、区卫生局提供的资料为准)。
  3.领导班子或成员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等部门立案查处,并被追究纪律或刑事责任的(以区纪委、区监察局、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检察院、区法院提供的资料为准)。
  4.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区领导的重要批示等未落实或贯彻不力,产生严重后果的(以区政府办公室提供的资料为准)。
  5.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收入,违反有关规定被查处,且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以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提供的资料为准)。
  6.年内本单位发生计划外生育的(以区人口计生委提供的资料为准)。
  以上情况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区监察局负责汇总。
  区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 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年度绩效奖金。
  第二十三条 对获得“政绩突出单位”和“单项奖”的单位,区政府将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四条 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要认真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并在1个月内报区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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