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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请示》的通知

  第十条 企业如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报区国资委批准后,可适当减免部分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经批准减免的国有资产收益,增加企业国有资本。
  第十一条 区国资委设置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主要用于:
  (一)新建企业,需要国有资产(资本)投入的;
  (二)企业增资扩股中,需要国有资产(资本)追加资本金的;
  (三)企业自主创新、做强主业、做精品牌、推进上市等需要扶持的;
  (四)企业涉及国有股东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的;
  (五)企业改制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成本的;
  (六)企业国有资产监督、运营中需要支付管理费用的;
  (七)区政府旧区改造、市政建设项目需要配合投资的;
  (八)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应当积极做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国有资产收益收缴情况作为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 区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收益情况,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由区国资委编制年度预算,在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区属集体企业资产收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落实国有资本出资人权利,完善国资监管体系,促使国有企业提高国有资产占用的使用效率,形成国有资本良性投入机制,从而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根据《嘉定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区属企业开展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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