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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圳开展商业车险定价机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是条款应责任清晰、简单明了、通俗易懂,不得存在误导性、歧视性条款和表述。
  二是费率不得低于成本或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三是费率应符合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对消费者设置公平合理的费率体系。
  四是费率厘定除考虑随车因素外,可以引入随人、服务等级等因素。费率因子的选取应尽量简洁,并和风险直接相关。注重发挥费率浮动因子的社会管理功能,鼓励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促进交通文明,缓解交通拥堵。由于目前行业普遍缺乏随人因素的数据支持,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应慎重地考虑随人因素的设置。
  五是产品应实现分产品独立核算。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对业务及财务系统进行相应改造,满足独立核算要求。
  在试点初期,各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种类原则上不超过两个。
  4、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的条款、基础费率、费率浮动因子及浮动范围等须报中国保监会审批;报保监会审批前,须与深圳保监局沟通。各财产保险公司在使用深圳专用产品前,须向深圳保监局报告。深圳保监局对专用产品的售前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对售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可能危害保险市场秩序或损害保险客户合法利益的,依法责令保险公司进行整改。
  (二)优化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
  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组织成立专题小组,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调整方案,由在深经营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自主选择使用。
  对现行商业车险产品费率浮动机制的调整,应把握以下几点:
  1、简化现行的费率浮动系数,应遵循与风险状况直接相关、不易被用于不正当价格竞争、便于查验的原则,同时费率浮动系数应简单,容易理解,项目不宜过多。
  2、重新设置费率浮动系数值,应保证风险等级不同的车辆间合理的比价关系,真实反映不同风险标的的费率差异,实现保费的公平合理。
  3、商业车险产品的费率浮动,应依照车险信息平台的相关信息据实使用费率调整系数。
  (三)完善车险信息平台功能
  在完成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上线的基础上,做好信息平台与交警、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接口,做好业务运行支持和监管支持功能的扩展,为车险数据积累、费率厘定、车险监管、公司经营管理、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提供基础支持。该项工作在深圳保监局的领导下,由深圳市保险同业公会负责具体实施、落实。
  1、2010年年底前完成信息平台总体规划的完善工作。同期,完成商业车险数据的上线,并保证能够满足商业车险深圳专用产品上线及未来发展的扩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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