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修定)本市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管理章程、发展规划与实施计划;
(2)在市合管委的领导下组织收取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
(3)发放和管理合作医疗证;
(4)收集和整理合作医疗信息,填写和上报统计报表;
(5)编制资金预结算材料,审核报销医药费用,定期公布合作医疗资金收取、使用情况;
(6)开展宣传、动员、人员培训、督促检查以及选定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
(7)定期向市合管委汇报工作;
(8)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审批定点医疗机构。
(二)乡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1.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管委)。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政策宣传、动员及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等,确保按上级精神完成农民参合的任务。
主要职责:
(1)认真组织辖区有关单位及各村委会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和有关制度等;
(2)严格按照规定指标完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收缴;
(3)向市合管委汇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4)监督、指导和管理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完成市合管委安排的其他工作。
2.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全面负责本镇乡办事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主要职责:
(1)负责镇乡办事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动员农户积极参加合作医疗;
(2)负责协助收缴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金;
(3)负责登记、收集参合人员信息并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组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建设、参合人员的住院审核、转诊审批、医药费用补偿及到市合管中心报销等工作;
(4)定期向镇乡办事处合管委和市合管中心汇报工作情况,并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对镇乡办事处卫生院和村级定点卫生室新农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6)完成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职责
村合管小组在镇乡办事处合管委的领导下,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人员登记、收取参合金等工作;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本村参合人员的就医行为,在村务公开中定期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助情况。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职责
市、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进行经常性监督。
五、参合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合者的权利
1.享有获得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2.享有对合作医疗的知情、建议、选择和监督等权利;
(二)参合者的义务
1.遵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2.履行规定标准的缴费义务;
3.协助宣传和动员家庭成员及村民参加合作医疗;
4.协助选举农民代表参加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六、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资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原则。2011年度中央、省、地、市四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配套120元,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级财政47元、地、市财政13元。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成员每人每年缴纳30元的参合金。农民个人缴纳和专项补助合计每人150元,列入专户统筹。市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每年按农民实际参合人数由财政局负责按时足额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