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助范围
1.符合2009年《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的规定。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外用药费用比例,镇乡及以下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5%,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符合《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修订)的规定。
(四)补助比例及相关规定
1.门诊补助费用:按《毕节市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方案》的规定予以补偿。
2.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比例。
(1)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每人每次设起付线为30元,超过起付线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
(2)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每人每次设起付线为100元,超过起付线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按60%的比例予以补助。
(3)在地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每人每次设起付线为300元,超过起付线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按50%的比例予以补助。
(4)省级及省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每人每次设起付线为400元,超过起付线符合补助范围的费用,按40%的比例予以补助。
(5)在毕节地区范围内其他县的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参照在毕节市的市、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6)大病补偿:为提高参合患者的受益程度,对参合人员患大病的实施大病补偿(大病是指医治花费较大且在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其家庭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是造成“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主要原因)。该类患者单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经住院补偿后,其自付部份医药费用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实行大病补偿,大病补偿按其发生医药费用总金额减去已报销金额的余额,剔出不可报销范围后的20%予以补偿,一年内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补偿封顶线为50000元(其中住院封顶线为20000元,大病补偿封顶线为30000元,即参合患者在本参合年度内,住院补偿、大病补偿、慢性病的门诊统筹补偿,累计不得超过50000元),住院补偿达20000元封顶后,继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20%的比例予以大病补偿,直至达到封顶线30000元为止。
(7)保底补偿:在县(市、区、特区)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实际补偿比例应不低于20%。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3.确因贫困无力支付自付费用的参合患者,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我市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院分娩补偿:凡在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或镇乡卫生院住院平产分娩的,在实施“降消”项目补助后,新农合给予一次性补助300元。对病理性的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42天(含第42天)内因疾病住院(含出院时间超过42天)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的规定给予补偿。
5.为了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卫计整合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利益导向作用,推动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农村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办理了绝育手术的家庭成员,门诊就诊和起付线的设置与普通群众同等对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二女绝育户家庭成员生病住院所产生的医药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计生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住院产生的医药费用的补助在普通群众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的比例予以报销(在乡级的80%,在县(市)级的70%,在地级的60%、省级及省外的50%)。
6.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生病需住院的,由镇乡办事处合管办具体代其办理入院手续,原则上首选乡级定点医院,必要时需经批准方可选县(市)级定点医院,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医疗费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80%,其余部分原则上由本人自己负担,确有实际困难无力负担的,由镇乡办事处社会事务办专题向同级政府报告,协调相关部门酌情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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