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癌症病人、精神病人住院费用在同级补偿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予以补偿。
8.以下慢性病种及大病的门诊治疗费用按《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方案》执行:(1)慢性病: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型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2)大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资金从门诊统筹基金中支出。具体补偿程序详见《毕节市新农合门诊统筹方案》。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必须利用新农合网络系统开展慢性病门诊统筹补偿工作,实行现场垫付。
9.儿童重大疾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按《毕节市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血友病的门诊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10.意外伤害补偿: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医药费用,明确有他方责任的,不纳入报销。若无他方责任,则应纳入相关补偿范围(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发生意外伤害的医药费用,参合农民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原则上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医药费用比照疾病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公示后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拨付补偿金。
11.参合农民患肺结核,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新农合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在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肺结核病产生的住院费用(除危重病人抢救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地区医院、地区中医院、市疾控中心结防科)。
12.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合作医疗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给予补偿。
(五)补助程序
1.为方便群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补助部分在本市辖区内的地、市、乡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垫付制补偿,定点医疗机构通过新农合网络系统与合管中心结报。慢性病、重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补偿,然后由垫付医疗机构到合管中心核报,在未实行垫付的地级以上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市合管中心服务大厅核报。
2.参合人员在镇乡办事处(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按门诊统筹方案执行。
3.参合人员入院后,定点医疗机构对患者治疗费用如实录入新农合信息网络系统,出院后完善有关手续确定无误后,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助比例对患者进行现场补助,经双方签字后按要求完成有关表、证的填写和登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助部分由报帐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到市合管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交每例患者的住院病历、发票、处方、医疗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等材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须到乡级合医办初审后再报合管中心)。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拟报的门诊统筹补偿资金,由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卫生院对报账资料进行初审并归档保存报账资料,然后统一按月到合管中心核报。
4.对经批准到省级医院或省外住院的参合人员,必须在出院返回后15日内凭住院有效发票、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市合管中心审核报销。外出务工的参合农民在上年度参合有效时限内产生的医药费用结报原则上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份,若因特殊原因超过时限的,须经当地村委会、合医办核实后,出具证明,方可办理。
九、保障措施